吊车的使用越来越多,各种型号和样式层出不穷。尽管有许多种类的吊车和各种物体需要起吊,但有一些基本的、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。
1.每台机器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,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,方可操作。
2.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和安全装置。如果发现性能异常,应在操作前排除。
3.开车前按门铃或警报器。在操作过程中接近人员时,应继续鸣笛或报警。
4.根据指令信号进行操作。当听到紧急停止信号时,无论是谁发出的,都应及时执行。
5.只有在吊车上或周围无人时,才能关闭主电源。如果电源断路器上有锁或标签,只有在相关人员拆除后才能关闭电源。
6.在关闭主电源之前,将控制器手柄设置到0位置。
7、运行中突然停电时,控制器手柄应转回0;重新启动前,检查吊车是否正常运行。
8.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吊车完成后,应锚固吊车。当风力大于6时,通常停止工作并锚定吊车。对于在沿海地区工作的机械吊车,如果风力大于7,则停止工作并锚定吊车。
9.维护机械时,驾驶员应切断主电源,挂上标志牌或锁;带电维修时,应佩戴绝缘手套、绝缘鞋、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接受监督。
10.吊车运行时,不得使用限位开关停止;对于没有反向制动性能的吊车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使用反向制动。
11.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不得在负载下调整。
12.吊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检查和维护。
13.不得将重物从头顶吊起,任何人不得站在吊臂下方。
14.应提供专用通道,以便在工厂内起吊货物。
15.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,吊物(吊索)的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;当有障碍物要跨越时,吊物(吊索)的底部应高于障碍物顶部0.5m以上。
16.当负载接近或满足额定起重量时,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,并使用小高度(200~300mm)、短行程试验吊车,然后平稳起吊。
17.起吊液态金属、有害液体、易燃易爆物品时,应先进行小高度、短距离的试吊。
18.对于没有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吊车,当提升臂处于非常低的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应确保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
19.吊车工作时,起重臂、起重设备、辅助设备、钢丝绳、电缆风绳和重物与输电线路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距离。
20、货物升降速度应均匀,非特定情况下不允许紧急制动和快速下降。
21.重物不得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。
22、对于移动起动器,在操作前,应根据手册的要求对停车场进行平整,支腿应设置稳定。
23.起吊重物时,不要使吊臂下降;当你想放下手臂时,你应该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
24.当提升臂的仰角较大时,不允许突然放下吊起的重物,以防止机器翻到另一侧。
25、起吊物体转动时,动作应平稳,不得急刹车。
26.转弯时,如果重物的重量接近额定起吊重量,重物离地面的高度不能太高,一般在0.5米左右。
27.当使用两台或多台机器起吊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垂直,每台吊车的起吊和操作应同步,且每台吊车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其额定起吊能力。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,应将每台吊车的起重能力降至额定起重能力的80%,并进行合理的负载分配。
28.对于具有两套吊车构的吊车,主钩和副钩不得启动。